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81號聲請人 古綵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