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29號聲請人 蔡函芳 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NC-00000000-0│1│1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NZ-0000000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