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王豫屏 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 律師
蕭嘉甫 律師被告 吳玉珍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