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70號聲請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代理人 何玉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生寶生物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101年4月25日│170,000元│GD0000000│││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