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璟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