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71號
原   告  游曾蓮招
被   告  韓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鄰○○路○段○○○
巷○○號5樓,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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