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07號
原 告 林金鎮
訴訟代理人 蔡貴卿
蔡文龍
被 告 李陳嬌
訴訟代理人 焦瑩瑩
李峯榮
李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