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07號
原   告  林金鎮
訴訟代理人  蔡貴卿
       蔡文龍
被   告  李陳嬌
訴訟代理人  焦瑩瑩
       李峯榮
       李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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