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林崑陸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有利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通行權,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鄰
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
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
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
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
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