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3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芷瑄
上列原告與 鄭清菓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陳報被繼承人甲○○全戶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為「謝**」,除未提出被
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亦未提出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復未舉出足資辨認其為何
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
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起訴尚有欠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甲○○之繼承系
統表及繼承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
,並確認甲○○之遺產最終應由何人繼承,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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