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蔡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耀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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