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不明,請提出清晰發票日之本票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素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不明,請提出清晰發票日之本票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