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85號聲請人安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33年4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6日函,將其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辦理企業分割設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5月5日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借用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8年5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4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繳款紀錄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997│建│││73.5│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材料│台│位│││├──┼─┼──────┼────┼────┼─┼─┼─┼─┼─┼─┼─┼──┼─┼─┼──┼──┤│001│34│臺南縣學甲鎮│臺南縣學│3層樓房│32│46│46│12│││13│鋼筋│7.│平│全部││││8│百福里7鄰民│甲鎮東陽│住商用鋼│.7│.8│.8│.4│││8.│混凝│24│方││││││權路13號│段997地│筋混凝土│9│4│4│5│││92│土造││公│││││││號│造││││││││││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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