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8日│95年9月17日│95年9月18日│95年10月10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95年度偵字第20214號、│95年度偵字第20214號、│95年度偵字第26646號│││││第21306號│第2130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60號│95年度易字第1697號│95年度易字第1697號│95年度簡字第7666號││├───┼───────────┼───────────┼───────────┼───────────┤││判決日│95年10月31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96年6月20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60號│95年度易字第1697號│95年度易字第1697號│95年度簡字第7666號││├───┼───────────┼───────────┼───────────┼───────────┤││確定日│95年12月4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7月30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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