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於95年7月1日施行後修正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於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前,因犯如附表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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