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B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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