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1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1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藥毒物檢驗單及狀態觀察紀錄表各一份。3、甲○○受傷之診斷證明書二份、 王奕凱 之受傷診斷證明書一份。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5、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紙。6、現場照片十七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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