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分監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捌││台│3│臺││││││號││造│期月││中│0│中│上6│││││執0││文│徒│至│地│偵6│高│更2│99│同│上││給9││書│刑││檢│1│分│㈠1│││││7│││││署│2│院││││││0│││││││││││││1│├──┼──┼────┼─┼─────┼─┼───┼────┼─┼───┼────┼──┤│偽證│有三││板│6│臺│9││最│1││號││造券│期年││橋│8│灣│上2││高│台4││執2││有│徒六│至│地│偵3│高│4│5│法│6│8│助3││價│刑月││檢│9│等│訴3││院│上4││2│││││署│1│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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