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甲○○因殺人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毓秀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竊│期││中│少8│臺│重2││臺│重2││執8│││徒│4│地│連4│中│5│5│中│5│71│0│││刑││檢│偵1│地│訴7││地│訴7││緝3││盜│一││署││院│2││院│2│││││年│││││││││││├──┼──┼────┼──┼─────┼─┼───┼────┼─┼───┼────┼───┤││有││臺││臺││││││││殺│期││中│少8│中│上6││最│台0││執7│││徒│4│地│連4│高│3│9│高│6│4│0│││刑││檢│偵1│分│訴2││法│上8││緝3││人│十││署││院│1││院│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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