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鉅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壽年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鉅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康萊爾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僅出具資產負債表,須提出載明財產種類、數量、個別進項價值、現值等,均須提出照片或相關證物資料,如屬銀行存款並提出存摺影本),應由聲請人補正;再者,聲請人固有提出債權人清冊,但未有債務人清冊之提出,且其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並未將全部之債權人之地址及連絡電話載明,且未記載債權債務之性質、有無擔保、是否已有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等,關於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之記載亦有不足,亦應由聲請人補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