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宜蘭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3,151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1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