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3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錢衍蓁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