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丙○○
乙○○
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