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江怡萱┌─────────────────────────────────────────────┐│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