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俊安 被告 歐陽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9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歐陽金龍刑案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死亡,有卷附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歐陽金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本院就刑案部分業經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