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
中和市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即具保人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98年刑保字第98003008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犯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字第9800300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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