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 賴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培卿陳蘇保珠 之繼承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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