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 蔡傳袋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追加被告 李建宏
李淑娟 呂宗陳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重複起訴者,其後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已就本訴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同一聲明,對於追加被告李建宏、李淑娟、呂宗陳、陳玉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刑事庭104年5月19日函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及聲明復於104年4月28日在本案追加被告李建宏、李淑娟、呂宗陳、陳玉蓮,此部分確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