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聲請人 張少龍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語,惟其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次查,債務人自陳任職新力大樓管委會,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1,000元(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下稱聲請清算卷第6頁、第12頁),而其目前薪資雖遭強制執行扣薪,每月實領薪資尚有16,336元(見聲請清算卷第33頁),實難謂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1,000元。是以,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