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原告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 祁中興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祈中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祁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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