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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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智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7月,於民國103年3月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智聖於102年4月至103年3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7月,受刑人並於103年3月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4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0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4331號函暨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該名冊之判決案號欄應補充「基隆地院103年度基簡字650號」、「士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1954號」,「桃院地院102年度審易字1398號」應更正為「桃園地院102年度審訴字1398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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