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益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779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779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3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16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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