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明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張之中~F0~T48┌──────────────────────────────────────────────────┐│股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八五八四二─六│股票│壹│壹佰壹拾││├─┼───────────────┼──────────────┼────┼───┼────┼───┤│2│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一二一七八0─七│股票│壹│貳佰玖拾││││││││捌││├─┼───────────────┼──────────────┼────┼───┼────┼───┤│3│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一六一三三一─六│股票│壹│壹佰玖拾││││││││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