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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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主文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