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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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趙政揚 律師

相對人 林麗玉 (即 沈貝力 之繼承人)

沈政鋒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

沈政瑩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

被告沈貝力(歿)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林麗玉、沈政瑩、沈政鋒為被告沈貝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貝力於民國113年8月7日死亡,沈貝力之繼承人為配偶林麗玉以及子女沈政瑩、沈政鋒,有沈貝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林麗玉、沈政瑩、沈政鋒為被告沈貝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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