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2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卓恩婷
       高凡晴
被   告  楊宗學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鳳小字第12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30日下午2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月13
日下午4時在本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陳玫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玫燕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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