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2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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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陳慕勤
被 告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鳳小字第124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下午2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
年1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陳玫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玫燕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