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三│││台││││││││竊︵│期月││0│中│上│││││執1││未│徒│5│偵4│高│更3│4│同│上│4│7││盜遂│刑││6│分│㈠2│││││己4││︶│││3│院│││(已執行完畢)│1│├──┼──┼────┼──────┼──┼───┼────┼─┼───┼────┼───┤││有三│││台│││最│││││竊︵│期年││0│中│重││高│台3││執0││未│徒六│5│偵4│高│上7│7│法│1│8│1││盜遂│刑月││6│分│更1││院│上8││己2││︶│││3│院│㈢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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