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光明 上訴人即原告 賴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秀梅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賴光明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000000+190890=38178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上訴人賴忠明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81780元(000000+190890=38178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賴光明、賴忠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