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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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聲請人 王馨 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2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1)×10×43=3,87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381,164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3歲(00年生),核其非無以工作清償債務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程序解決債務?
三、陳報聲請人長子葉○齊、次子葉○騏之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暨渠 等目前每月可得薪資之數額。
四、據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表示:「我目前在學校的工作也不是很穩定,沒有固定收入」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是自何時起於何學校任職?在學校的工作內容為何?沒有固定收入之原因為何?另請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最近三個月領有「學校」發給之工作收入數額。
五、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