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05號聲請人 李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奎彰┌────────────────────────────────────┐│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1│380│││││-3││││├───┼──────────┼──────┼─────┼─────┼──┤│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1│19││││限公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