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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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徐培元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