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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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潮秩易字第2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處罰人 林裕翔
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潮秩字
第12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裕翔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以102年度潮秩字第12號裁定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
行通知單而均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總額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
經折算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以1,200元折算1日),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