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賴啟忠
被 告 林蔓 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
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林蔓喻 (原名林
秀卿)」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蔓喩 (原名 林秀卿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