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盧二麟
       盧拱成
       盧拱進
      張盧秀月
      林 盧素梅
       盧林月桂
       盧榮輝
       盧榮忠
       盧榮福
       盧榮華
       盧雲卿
       盧清水
       陳盧信
      張 盧敬
       陳蘭嬌
       洪嘉亨
       洪嘉甫
       洪德
       洪德福
       洪德宗
       洪德林
       陳洪 秀子
       洪阿嬌
       洪幼
       陳廣志
       陳廣立
       陳廣正
       陳廣誠
      黃 陳春色
       馬泰潤
       馬晉德
       馬晋群
       陳小平
       陳淑靜
      張盧守
      蔡 盧金蓮
      盧㸘燑
       盧金法
       陳盧攀
      周盧綢
      戴盧茲子
      王 盧碧珠
       盧泳潂
      蔣 盧玉招
       高春
       高水生
       章長秀
      高 于翔
       高佳伶
       張高亞平
       高伯選
       謝盧燕
       陳盧桃
       高雪月
相 對 人  盧奕成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 馬晉群 」之記載,均更正
為「馬晋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民國101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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