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盧二麟
盧拱成
盧拱進
張盧秀月
林 盧素梅
盧林月桂
盧榮輝
盧榮忠
盧榮福
盧榮華
盧雲卿
盧清水
陳盧信
張 盧敬
陳蘭嬌
洪嘉亨
洪嘉甫
洪德 杭
洪德福
洪德宗
洪德林
陳洪 秀子
洪阿嬌
洪幼
陳廣志
陳廣立
陳廣正
陳廣誠
黃 陳春色
馬泰潤
馬晉德
馬晋群
陳小平
陳淑靜
張盧守
蔡 盧金蓮
盧㸘燑
盧金法
陳盧攀
周盧綢
戴盧茲子
王 盧碧珠
盧泳潂
蔣 盧玉招
高春
高水生
章長秀
高 于翔
高佳伶
張高亞平
高伯選
謝盧燕
陳盧桃
高雪月
相 對 人 盧奕成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 馬晉群 」之記載,均更正
為「馬晋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民國101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