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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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翌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判決經由桃園監獄管理員於112年11月13日親送予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計算20日之上訴期間,被告之上訴期間至112年12月1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12年12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桃園監獄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