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子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子翔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戴子翔明知「LEO娛樂城」(原名九州娛樂城)博弈網站(網址:www.Ka777.net)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前某月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透過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網路賭博網站註冊帳號「0000000000」,提供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予該賭博網站進行綁定,再於110年10月8日、同年月9日某時許,自上開合庫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元、4,950元至該娛樂城專供會員匯兌賭金之 林佳儀 (所涉提供帳戶等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元,緩刑2年確定在案)所屬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以儲值點數作為賭金後,繼而開始使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申設之「LEO娛樂城」賭博網站「0000000000」之帳號後下注與「LEO娛樂城」賭博網站對賭,迄至112年2月某日止。其賭博方式係透過下注簽賭足球運動賽事,以結束賽事比分為依據,押注方式以單場讓分、走地為主,賠率不一。嗣為警查獲林佳儀,並清查其所申辦玉山銀行帳戶內賭客匯兌紀錄,因而查獲上情。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二)爰審酌被告藉網際網路賭博財物,貪圖射倖利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賭博之期間,賭博金額及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266條於111年1月12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14日施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若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一般民眾單憑外觀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尚不具備前述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性,即非公然賭博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而於網際網路賭博且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透過電腦連線至賭博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修正後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雖增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而規範關於在賭博網站上賭博之處罰規定,惟依刑法第1條所定「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開條文既係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自110年10月8日某日起在上開網站參與賭博之行為後始增列,故被告自110年10月8日起至111年1月13日止之行為,自無以上開修正後規定相繩之餘地,復與修正前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簽賭之構成要件未符,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0972號被告戴子翔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子翔明知「LEO娛樂城」(原名九州娛樂城)博弈網站(網址:www.Ka777.net)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前某月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透過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網路賭博網站註冊帳號「0000000000」,提供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予該賭博網站進行綁定,再於110年10月8日、同年月9日某時許,自上開合庫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元、4,950元至該娛樂城專供會員匯兌賭金之林佳儀(所涉提供帳戶等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元,緩刑2年確定在案)所屬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以儲值點數作為賭金,並於不詳時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使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申設之「LEO娛樂城」賭博網站「0000000000」之帳號後下注賭博,而與「LEO娛樂城」賭博網站對賭。其賭博方式係透過下注簽賭足球運動賽事,以結束賽事比分為依據,押注方式以單場讓分、走地為主,賠率不一。嗣為警查獲林佳儀,並清查其所申辦玉山銀行帳戶內賭客匯兌紀錄,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戴子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林佳儀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告之合庫帳戶明細、LEO娛樂城網站截圖照片、證人之玉山銀行帳戶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檢察官李允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芷妍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