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李警誠 被告 施林玉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施林玉清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