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郁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郁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收受贓物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30日晚間6時許│98年7月19日下午7時28│98年7月19日下午某時分││││與31分許接續至同日下午│許││││9時42分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054號│99年度偵字第1115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7號│100年度訴字第1007號│同左││實├──┼───────────┼───────────┼───────────┤│審│判決│99年2月11日│100年5月27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99年3月5日│100年7月19日│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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