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嘉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聖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2月
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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