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玖佰叁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更多裁判書